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9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琮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琮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蘇琮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3日、107年12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6月確定,並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依照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在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前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0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虎簡字第2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受刑人已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現仍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業於112年9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核准文號: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7260號),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沈怡君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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