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 陳海波 法定代理人 陳金蓮 被告 陳富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坐落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97,748元【計算式:65,200元/平方公尺(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原告主張被告占有之土地面積341.99平方公尺=22,297,7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208,2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