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婚字第4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於民國60年4月28日結婚,被告自73年7月13日起無故離家,至今36年餘,為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請求判決離婚等語。
三、按夫妻之一方,有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9款定有明文。而本件原告雖主張以上開事由請求判決兩造離婚,然稽之被告之戶籍資料顯示,除被告於108年1月3日有至戶政機關辦理遷入戶籍之登記外,且另依被告之出入境記錄,被告最近一次亦係於108年3月31日出境,顯然本件並無原告所主張配偶生死不明已逾3年之離婚要件,並未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9款之離婚事由。從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請求判准原告與被告離婚,其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