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50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淑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河東 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包含本院105年1月27日之民事更正裁定),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及上訴費用。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陳河東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復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該訴訟標的價額為2,332,688元(4,000,000-1,667,312=2,332,688),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249元,合計76,849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