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4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4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4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兆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徐兆鈞前於民國(下同)94年6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信用借款約定書約定。詎料債務人100年
7月起即未依約如期繳付應付本息,尚餘本金66,556元,及自民國100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加計5.11%合計機動計息(目前年息為
6.4%),暨自民國100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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