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6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64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佑達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7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簡佑達犯賭博罪,處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 林鳴鴻 欲簽賭網路職棒而由 林麗華 於民國99年6月間某日,介紹林鳴鴻與簡佑達認識,簡佑達遂於網路上租用職棒網路簽賭下注平台,提供天下運動網站(網址:
http://cst888999.net/)之帳號、密碼予林鳴鴻,由林鳴鴻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至上開運動網網站,輸入其所取得之帳號、密碼後,以美國職業棒球等運動賽事結果為賭博標的,就比賽隊伍之輸贏、讓分等方式,預測職棒球隊比賽結束後的得分結果,由林鳴鴻以新臺幣(下同)數百至數千元不等之金額下注簽賭而與其對賭,再以一定之賠率計算賭金,嗣經警循線追查,始知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簡佑達於警、偵訊中之自白。
㈡證人林鳴鴻、林麗華於警、偵訊中之證述。
㈢本院99年聲搜字第285號搜索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偵查隊搜索筆錄。
㈣天下運動網網頁翻拍照片8幀。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簡易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