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稅簡字第1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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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稅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稅簡字第13號原告瑭佑汽車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昭明 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代表人 陳木生 訴訟代理人 劉欣芳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另訂111年8月9日上午10點30分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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