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志文(聲請書誤載為「 陳家威 」,應予更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292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405號、第406號、第407號、第4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並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供己施用毒品之用,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林志文因施用毒品,經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0月8日釋放,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292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405號、第406號、第407號、第4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另編號2所示之物,亦經檢出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銓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4日藥物檢驗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各1紙附卷可憑(見桃園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619號卷第47頁、第163頁、同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612號卷第55頁),均為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1所示物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附表:
編號物品數量備註1白色結晶3包(含袋驗前總重1.199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吸食器1組檢驗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