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投小字第5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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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519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告 石錦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263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26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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