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83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831號

原告 唐逸群

被告 楊佳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1592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本院依職權由被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提供個人金融帳戶資料予身分不明之他人使用,極可能幫助不法人士利用其帳戶作為向別人詐欺取財時指示該被害之人匯款之工具使用,且他人將詐騙款項提領後即會製造金流之斷點,而產生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結果,竟基於上開情節縱使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將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前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訴外人 賴俊嘉 使用。嗣訴外人賴俊嘉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容任不詳詐欺成員使用前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詐欺他人財物,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來源、去向。嗣不詳詐欺成員取得前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於000年0月間,以假投資真詐欺方式對原告施以詐術,致原告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110年9月9日13時10分許,臨櫃匯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至前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且被告前揭行為所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之刑事案件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905、1655、1986號及112年度金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0萬元在案(下稱前開刑事案件)。則被告之前開行為,致原告所受前開15萬元之損害,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15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及自111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民法第185條規定之共同侵權行為,分為共同加害行為、共同危險行為、造意及幫助行為。所謂造意及幫助行為,須教唆或幫助他人為侵權行為,方足當之。次按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1737號、73年度台上字第593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致加害於他人時,本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責(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593號、17年上字第107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刑事案件案卷查核屬實,並有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按,堪認屬實。依前開說明,被告與前開詐騙集團成員,對原告所受15萬元之損害,自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被告無從解免其對原告應負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準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5萬元,及自111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本院爰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且本院審理期間,亦未增加其他必要之訴訟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故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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