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52號
上 訴 人  陳正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麗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為新臺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