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八七號
原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光分行法定代理人 陳坤右 法定代理人 彭榮進 被告 郭志松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