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84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子賢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年度執聲沒字第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PSP遊戲機壹台、記憶卡壹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3年度偵字第12315號被告游子賢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並已於民國10
4年8月13日期滿,扣案之PSP遊戲機1台、記憶卡1張(8G,內含盜版「真三國無雙MULTIRAID2」遊戲軟體)等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