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46號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代表人 方國賢 ( 關務長 )被上訴人繹井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延僎 (董事)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上訴人代表人方國賢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時,代表人原為 陳世鋒 ,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方國賢,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愈杰
法官孫萍萍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