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96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惠如
賴長成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年3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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