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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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0號上訴人 陳妙妃 即私立大順汽車駕駛人訓練班被上訴人 陳耀鳳
陳耀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7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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