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27號原告 王國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哿貿易有限公司蔡伯渝 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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