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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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04號原告正和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正和 被告 洪仲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76號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部分,自應隨刑事訴訟部分併同移轉管轄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規定,爰判決如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卓穎毓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