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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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8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貳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35
8號被告 曾文彬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前開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2顆,為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MDMA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MDMA2顆,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結果,檢出MDMA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管檢字第0930010186號檢驗成績書1件附卷可資佐證,為違禁物,應予沒收並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抗告。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