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1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1272號

債權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理人 陳怡穎

債務人 李滿

洪錦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滿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洪錦勝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松山區及臺北市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