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89號聲請人 葉翔浤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為第三審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3848號)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葉翔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為裁定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何信慶法官朱瑞娟法官黃潔茹法官何俏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