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42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基城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徐美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9,0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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