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原告即被告 吳建霖 原告即被告 阮育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06年2月16日審判筆錄),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盧伯璋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宥琳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