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481號聲請人 黃佳惠 即志冠日用五金百貨商行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48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富酉有限公司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未記載│169,690元│AH0000000│103年10月30日│││雅琴│限公司汐止樟樹分公││││││││司│││││├─┼────────┼─────────┼──────────┼───────┼─────┼───────┤│2│富酉有限公司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未記載│292,880元│AH0000000│103年10月30日│││雅琴│限公司汐止樟樹分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