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60號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李俊良 被告 周秋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秋玉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
9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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