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5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5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5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5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