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4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宏濱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宏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宏濱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邱宏濱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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