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1年度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蔡文發 被告 蔡志忠
呂世宗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00年度交簡字第4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田德煙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明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