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秋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秋滿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秋滿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犯罪日期欄應將「不詳時間至99年10月5日」部分,更正為「不詳時間至99年10月15日」),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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