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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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2號原告 莊居財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麒鍵達有限公司、 林伶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7,0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本件業經本院以
101年度救字第1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特此裁定。此外,請提出被告麒鍵達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林伶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