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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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68號聲請人 莊采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湘萍 等13人間104年度訴字第405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本院一○四年度訴字第四0五二號民事事件歷次庭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提起上訴,故有調取歷次庭期日之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052號民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