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賴麗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應予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賴麗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賴麗玲因被告甲○○竊盜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免除被告羈押之事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刑保字第九000二五一0號保證金收據在卷足憑。
二、茲以被告甲○○屢經本院傳喚均未到庭,且拘提無著,經查該被告亦無在監所之紀錄,應認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賴麗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吳秋宏法官劉煌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