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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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唯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290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唯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9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0.0339公克),經送鑑驗,檢出第一級毒品微量海洛因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9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本案偵查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本案扣得之細晶體1包(驗前淨重0.0339公克),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溶洗方式檢驗,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微量海洛因成分(檢品用罄,驗餘數量以殘渣袋乙只表示)等情,有該院112年8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505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考(見毒偵卷第131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且盛裝上開毒品之殘渣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至送鑑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羅羽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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