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7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育廷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本案經檢察官林忠義提起公訴,檢察官羅秀蓮到庭執行職務」之記載,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周至恒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本案經檢察官林忠義提起公訴,檢察官羅秀蓮到庭執行職務」之記載,與起訴書所載提起公訴之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姓名不符,顯係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洪瑞隆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