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恕凡 即 張素蔭 代理人 賴俊宏 律師(法扶)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朱怡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朱逸君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鄭穎聰 相對人(即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張恕凡即張素蔭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秀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