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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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用心音樂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芝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君鴻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君鴻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