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易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135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志平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姚勳昌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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