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再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再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8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鄭裕謙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81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裕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謂證據,係指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法定再審事由,而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鄭裕謙(下稱聲請人)不服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811號確定判決,其所提出之書狀僅泛稱其係被脅迫,希望重新調查,可以跟被害人談和解等語,並未附具原判決繕本,亦未具體敘明再審理由及附具任何足以證明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或第421條所列舉之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聲請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鍾貴堯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巧玲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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