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沛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沛詠犯詐欺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李沛詠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許文碩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附表】:受刑人李沛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11次)有期徒刑1年(3次)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2日~108年12月2日108年6月8日左右~108年11月25日108年6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724號等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724號等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72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05、308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05、308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05、308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26日110年5月26日110年5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175、617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175、617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175、617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5日111年1月5日111年1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30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30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30號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9月(6次)犯罪日期108年8月2日108年8月16日~108年1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724號等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72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05、308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05、308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26日110年5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175、617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175、617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5日111年1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30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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