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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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795號原告桃園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陸萬貳仟玖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貳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