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2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凱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凱鉦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彭凱鉦因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附表:受刑人定執行刑一纜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05.03│100.05.03│100.05.03│├───────┼────────┼────────┼─────────┤│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案號│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4968號│字第14968號│字第16378號│├───┬───┼────────┼────────┼─────────┤│最後事│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實審├───┼────────┼────────┼─────────┤││案號│100年度易字│100年度易字│100年度簡字第730號││││第2346號│第2346號│││├───┼────────┼────────┼─────────┤││判決│100.08.26│100.08.26│100.11.17│││日期││││├───┼───┼────────┼────────┼─────────┤│確定│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判決├───┼────────┼────────┼─────────┤││案號│100年度易字│100年度易字│100年度簡字第730號││││第2346號│第2346號│││├───┼────────┼────────┼─────────┤││確定│100.09.19│100.09.19│100.12.12│││日期││││├───┴───┼────────┼────────┼─────────┤│附註│台中地檢100年度│台中地檢100年度│台中地檢100年度執│││執字第11863號(│執字第11863號(│字第14784號(尚未│││編號1、2定應執行│編號1、2定應執行│執行)│││有期徒刑7月,易│有期徒刑7月,易││││科執行完畢)│科執行完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