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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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一七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相助
法官王振興法官蔡光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才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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