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琇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緩字第1818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YSL商標之手機殼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緩字第1818號(偵查案號:107年度偵字第2129號)被告馬琇容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案內查扣仿冒YSL商標之手機殼1個,因屬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4條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之違法行為地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屬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馬琇容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129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該案扣案之手機殼1個,係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等情,有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列印表各1份附卷可稽,且為被告於偵查中所不爭執,堪信屬實。上開仿冒YSL商標之手機殼既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性質上不宜任令在外流通,依現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馮君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蘇千雅附表:受侵害商標資料┌──┬─────┬─────┬─────┬─────┐│編號│商標名稱│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指定商品│├──┼─────┼─────┼─────┼─────┤│1│YSL圖樣│法商 伊芙聖 │00000000│個人數位助││││羅蘭公司││理器專用袋││││││、個人數位││││││助理器專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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