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回復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544號上訴人 楊錦珠 訴訟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被上訴人 彭吳淑琴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複代理人 劉千瑜 訴訟代理人 陳彥文 律師
高凱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欠明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陳繼先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