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3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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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3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3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以凡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緝字第7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以凡後備軍人,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邦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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