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66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6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664號原告甲00000000
iPresse)代表人乙○○○○○Fa訴訟代理人 郭建中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經訴字第097061000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因商標評定事件,由其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理由),且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0條規定提出委任書,經本院審判長以97年度訴字第664號裁定命其於30日內補正,該裁定經於97年
3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林文舟法官林育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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