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244號聲請人 黃世錦 即錦昌工業社上列聲請人黃世錦即錦昌工業社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黃世錦即錦昌工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未載明本件票據究為本票或支票,請具狀釋明票據種類究為「支票」抑或為「本票」,如為本票請具狀將附表內之付款人欄位更正為擔當付款人,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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