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64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哲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1,2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