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47號原告 皮溫秀鳳 訴訟代理人 洪嘉吟 律師
皮希聖 被告 邱基裕 訴訟代理人 顏碧志 律師複代理人 邱柏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後雖經本院裁定後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經鑑定價值為7,014,581元,是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7,014,5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49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不足新台幣69,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則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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