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40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青龍 上列聲請人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7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內關於「IMEI碼:00000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IMEI碼:000000000000000」。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又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於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扣案聲請人所有之黑色IPHONE手機1支,其IMEI碼為:000000000000000,而非000000000000000,此有新竹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本院110年刑管字第2304號)在卷可稽,是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理由欄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吳天明
法官劉得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